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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吉林大学本专科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

发布日期 :2006-06-12作者 :点击 :

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暂行)

为保证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贯彻“依法治校”原则,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教师和管理人员关心教学、关爱学生、关注学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要求,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对责任人能够依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定义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按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教学责任事故三种予以认定,在每种教学事故中又分为教学类和教学管理类。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责任人的直接原因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直接原因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或责任人的间接原因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符合第一条定义的其它事故为教学责任事故。教学事故的具体认定依据《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细则》规定的细目进行,情节不完全吻合者,参照该细则执行。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权限

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分学校和学院(中心、部门)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进行处理,主管校长签批;教学责任事故由学院(中心、部门)处理,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签批。

处分程度分为单位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三个级别。第一级别由学院(中心、部门)做出,后两个级别由学校做出,全校通报批评由教务处处理,行政处分由人事处处理。

第四条 对于“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由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教学责任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保存本单位备查;对责任人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津贴(以月津贴额为基本单位)。

第五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保存教务处备查;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津贴(以季度津贴额为基本单位),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第六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保存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半年至全年津贴,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由学校人事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当教学事故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对教学责任事故由学院(中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部门会同校纪检委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举报或发生后十天内向主管领导提交报告。核实后由责任人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院(中心、部门)或教务处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签批。

各有关学院(中心、部门)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的复印件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若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本人。

第八条 相关要求

《教学事故通知书》应附有学校(学院、中心、部门)的明确处理意见,事故记录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三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教学责任事故可认定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三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可认定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五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应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教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细则

分类

细目

重大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教学责任事故

言行

在教学及管理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长时间在课堂讲授或安排与教学无关内容或环节,如在课堂上向学生卖书等

衣冠不整、举止不文明,上课时使用手机通话或使用呼机,在课堂上吸烟等,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

考勤

未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

未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找人代课、串课,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等

工作

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学院、部、中心、系、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

因遗失而不能向学院上交试题、学生成绩、考试试卷等未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随意取消必要的教学环节,如布置作业等

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时上交试题、成绩、试卷等,从不批改或遗失学生作业

考题

任课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试题未由专人审查,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或失效,造成不良影响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考试试题,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监考

主、监考人员缺席;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试卷不符,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因监考不利造成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主、监考人员迟到,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松懈

成绩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学生考试成绩,产生不良后果

论文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论文质量低劣,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实习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因教师组织原因造成学生纪律涣散,因教师指导失误无法完成实习任务

分类

细目

重大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教学责任事故

学习证明

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业证书或证明,因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业证书者相应的证书

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生成绩单及非学历证书或证明等

档案管理

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丢失学生学业档案、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丢失应保存的试卷等

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年限保存各类教学档案材料

课程安排

规定课程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造成严重影响

擅自变更主讲教师,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因排课不负责任造成课程冲突

日常管理

由于教学安排或教学管理失误,导致重大教学进程受阻或失控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不合理或通知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未在开学前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等

考试安排

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和进程

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

教材发放

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需求或教材中心未及时采购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应供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其他工作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对本单位教务管理职责规定不明确或不按规定执行,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教学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非技术原因,期末考试结束30天后本科生必修课成绩未通知学生;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未按规定将必要信息通知学生家长

联系电话:0431-85152948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 邮编: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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